異地勞務派遣社保權利
勞務派遣對勞動者權益影響最不利的情形之一便是異地派遣中的社保權利。例如,張三是一名安徽戶籍的農民工,被山東的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北京某工地工作。在合法情形下,勞務派遣公司為張三在山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當發生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張三需要到山東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如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時,張三需要到山東參保地處理,這不僅給張三增加了非常多的成本,而且在很多情形下可能根本無法維護權利。如,張三需要報銷1000元的醫療費,而往返、住宿等費用要超過1000元,張三只能放棄報銷醫療費的權利。再如,發生工傷后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都需要在參保地進行,一旦發生爭議,張三很難跑到山東去打官司。
在異地勞務派遣中,大多數被派遣員工都是在用工當地招聘,勞務派遣單位在異地,真正由勞務派遣單位從其注冊地派至用工地工作的情形相對較少。異地勞務派遣對社保費的繳納、員工的管理以及員工維權都造成很大不便,是勞務派遣中的突出問題。為便于對勞動派遣員工進行管理,應盡量采用當地派遣的形式。
參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應進一步規定,異地勞務派遣的,原則上應在實際用工地參加社會保險;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在同一地的,經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
異地勞務派遣工傷申報
一位異地勞務派遣員工在工作時不慎收了重傷,但由于涉及屬于異地勞務派遣工傷問題,到現在還沒拿到工傷賠償金。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相關文件規定,如果異地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原則上應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異地勞務派遣員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且未在其他地區參保,那么員工應向生產用工地勞動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并享受合同履行地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該員工沒有在該勞務派遣公司所在地參保,勞務派遣公司所在地對于其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所以該員工只能在用工所在地申請賠償。但用工所在地勞動部門需要勞務派遣公司方面出具工傷不予處理的書面證明,由于現在仍遲遲沒得到對方答復,所以事情暫時擱置下來,該員工不只丟了工作,現在每天都在為醫藥費發愁。
勞動保障部門相關負責人提醒務工人員,在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最好與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由于異地勞務派遣公司和無錫不在一個統籌區,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對派遣員工不利。
名詞解釋: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是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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