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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遲到1分鐘算遲到,加班2小時才算加班?

  最近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特別有意思,而且底下的評論也非常多,帖子的主題是:為什么遲到1分鐘算遲到,加班2小時才算加班?

  大致內容是作者在一家互聯網公司上班,有一次因為上班路上大堵車,所以晚到公司了1分鐘,被領導認為是遲到,按規章罰款了50元錢。作者覺得十分委屈,去找領導理論,還被一頓數落,說他鉆牛角尖,故意找事。

  有的網友表示:遲到是態度問題,加班是能力問題,觸碰到組織底線,所以遲到該罰。

  還有的網友表示:公司太死板,只要出活兒,干得漂亮,其他的不用那么在意!

  “遲到1分鐘算遲到,加班2小時才算加班”這句話很容易讓人一看就炸毛。

  這種憤怒很大部分來自于,我們把免費加班和遲到扣錢這兩件事放到了一起對比看。

  實際上這是相互獨立的兩件事情,我們要學會把它們分開來看,因為在實際的情境中,它們并不是必然相關的。

  其次,加班可以作為事先提出申請的晚到理由,但不應該成為遲到事后的理由。

  我們先來看一下,公司設立這樣的制度出發點是什么。

  設想一下,如果公司規定加班一小時就算加班,可以累積時間調休或者有加班費,那么很可能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六點下班,五點半,先打開手機點個外賣;六點鐘外賣到了,邊看手機邊吃飯,15分鐘過去了;吃完再跟同事聊會兒天,玩會游戲;OK,7點了,打個卡,一個小時加班時間到手。

  不可否認,加班可以調休或加班費的情況下,“泡加班”的情形很普遍。假設1小時就可以認定為加班,那么員工下班打開點個外賣或者去公司食堂吃個飯回來打個卡,1小時加班就到手了。

  這對公司而言,無疑是損失,員工什么也沒干,公司卻要給他帶薪調休或者加班費。

  而兩小時開始計算加班,員工“泡加班”的時間成本變大,如果沒有正兒八經的工作,絕大多數人不會考慮留在公司加班。

  加班是應該的,不加班也是應該的,但是沒有完成工作是不應該的。這應該是很多公司對員工的要求。

  肯定會有人,不是因為效率低,而是有時候工作真的做不完,或者是一些臨時加的工作,需要加班做完,實際加了四個小時的班,但是公司只給你記兩個小時。

  不開心?這是人之常情,可是,很多事確實沒有辦法算的那么清楚。就像誰也不能保證說自己從沒有在8小時的上班時間里摸過魚。所以只能自己調節,要么適應這個制度,要么換一家公司。

  如果你覺得布置給你的工作量是超標的,導致你長期加班,那就去找領導商量,是不是工作量的分配有問題。

  但是如果一個公司大部分員工的工作都需要加班完成,說明工作量確實是超的,這種情況下,實行彈性上班制會是比較好的選擇。如果還要硬性抓考勤,就可能會引起員工廣泛的不滿情緒。

  從管理的角度而來,管理者在思維上應該養成以效率和結果為導向,不能把員工是否加班、加班時長來作為衡量其工作表現的依據。

  那我們再來看下遲到扣錢。

  無規矩不成方圓,大多數公司都有考勤制度。有人認為,公司不是慈善機構,給你工資,你就要遵守公司規定,按時上下班是基本要求,如果這點要求都做不到,又怎么能指望你有責任感呢?

  不過這幾年,越來越多的公司強調人性化管理,各種考勤制度也是花樣百出。

  比如,有些公司實行的是彈性工作制,正常9點上班6點下班,你9點15來的,那下班時間就是6點15。

  有些公司會給員工每月三次的遲到豁免。

  也有公司按照遲到時間設置階梯式扣罰,管理層加倍。

  通常扣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從工資里扣;一種是用樂捐制度代替扣罰工資,比如遲到者按每分鐘多少錢自覺捐納基金,作為下午茶經費或團建費用。

  (ps.相關制度需要通過《員工手冊》等事先告知員工,否則有違法風險)相對來說,后者給員工的體感要好很多。

  不過還是那句話,我個人認為,工作最重要的是完成公司布置的任務,而不是死卡考勤,大家上班多少總會碰到一些突發狀況,還是要留一點余地給員工。只要不耽誤工作就可以,沒有必要非較勁這一兩分鐘的考勤。

  所以我們還是要理解制度,遲到和早退,如果沒有嚴格的規矩,就會出現滑坡效應。

  特別是如果遲到早退一分鐘,不算遲到和早退的話,那么很快遲到早退五分鐘也不會算遲到早退了。

  “滑坡效應”(Landslide Effect)也被稱為“滑坡謬誤”,指的是一旦開始便難以阻止或駕馭的一系列事件或過程,通常會導致更糟糕、更困難的結果。

  根據一項最新研究,撒個小謊往往會導致“滑坡效應”,從而說下更大的謊言。

  我們的大腦也會適應這種謊越撒越大的情況,使得撒謊變得更容易。

  而加班問題剛剛是反過來的,制定這個制度的出發點不是要你加班,是要你不要隨便加班。

  也是為了讓你在日常上班時間加緊點,因為一個小時以內的加班要么沒必要,要么可以在正常上班時間內抓緊點搞定。

  我們經常會聽到年輕人抱怨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不人性化,比如有些公司把員工的遲到早退等同于曠工,把員工的遲到早退產生的責任放大,這是極為不合理的規定。

  我們認為,即便是職工曠工一小時,也只能算一小時,不能算曠工一天,何況是職工的遲到早退,更應該依實計算。企業用這種放大鏡式的標準對待勞動者的違紀情節,明顯擴大了勞動者的違紀結果,加重了勞動者的違紀責任。

  管理者需要做的是,在規范的制度體系下,讓遲到和加班達到平衡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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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7-1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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