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李某在提前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4000余元。日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勞動糾紛,并作出一審判決。
李某訴稱,其在2006年10月10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10日至2007年10月9日。2007年8月,公司因經濟困難,召開會議,宣布公司在與現有人員勞動合同到期后將不再續簽合同,要求現有人員提前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李某與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現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4000余元。 公司則辯稱,是李某以回老家照顧孩子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故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只有用人單位首先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查明的事實是李某首先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其要求公司給付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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