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條件
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發放標準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以生育(流產)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4)難產假
a.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
b.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產,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
a.懷孕不滿2個月15天;
b.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c.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
d.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2、生育醫療費
(1) 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
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2)懷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并發癥按核定數報銷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二)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10(天)。
三、其它
1、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
放。用人單位要依據《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廣州市實施 < 廣東省計劃生
育條例 > 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支付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按職工的實際支付,若職工本人平均工資低于全市最低
工資標準的,按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支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標準支付給產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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