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應屆畢業生,還未畢業。通過面試進入一家私營培訓中心,在公司上班7天后公司和我簽合同和培訓協議,合同中寫明試用期為3個月,簽完合同后至今公司沒有給我合同。培訓協議上的培訓時間是空白的。未簽三方就業協議。我至今沒有參加培訓。
在簽合同后的第十幾天,我通過公務員面試,我交給公司人事部一份書面辭呈。請問我這樣是否違約?在遞交辭呈3日后可以離職嗎?公司要求我交辭呈后工作十五日是否合法?解除合同還需要哪些程序?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還在試用期,不違約,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即可;公司要求我交辭呈后工作十五日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