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班期間因工摔傷,這是否應該判定為工傷?四川省、成都市勞動保障局、區人民法院三次認定其工傷性質,但成都市一物流公司卻以“工商注冊名稱和工作牌加蓋公章不是同一法人,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承認其工傷性質。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利用公章不一樣為由規避事實勞動關系的做法屬于違法現象,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根本沒有勝訴的可能。據悉,該案將在13日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物流公司:
工牌章不是公司的 不認賬
今年57歲的向先生是我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分流中心的裝卸工,2007年3月19日21點,向先生在公司裝卸貨物時,不慎摔傷,經診斷為多處骨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并經過調查取證后,成都市勞動保障局認定向先生所有傷害性質為工傷。
但是,公司卻否認與向先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稱,他們沒有與向先生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向先生的工作牌上蓋的章和公司的章不相同,不是同一法人,因此他們拒絕承認與向先生有事實勞動關系。
但是從調查取證的情況看,該物流公司員工工牌樣式和錄用通知單樣式與向先生所持完全一致,只是由于他是人力資源部招聘進公司的人,工作牌所蓋的章是人力資源部印章,上面寫的是“××集團”,而非“××物流公司”。
由于不服市勞動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該物流公司向省勞動保障廳提起行政復議。但省勞動保障廳支持市勞動保障局的意見。隨后,該公司又告到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區法院仍然維持工傷認定。該公司因此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勞動保障局:
利用名稱不同規避責任 違法
根據調查提供的證據材料看,物流有限公司有多個部門,其中人力資源部是其行政單位,有招聘權限。因此,經人力資源部招聘進公司的向先生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仍然與該物流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想利用公章不一致、法人不相同為借口規避法律責任的單位不在少數。據他們了解,部分單位招人之后,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在一些工作服、工作牌上做文章。如公司注冊名稱叫“某某家政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服后面卻印上“某某集團”、“某某保潔”等名稱,在發生勞動糾紛后,企圖以此為由,逃避責任。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該負責人表示,他們將加大對類似企業的打擊力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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