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于1997年入職現在的公司,每周工作6天8小時,月薪2000元/月,但公司在與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是5天8小時,1200元/月,公司聲稱另外的800元算作是星期六上班的工資只是不在合同中約定。去年為應付一個很重要的客戶檢查,公司另偽造一份“真實”的合同(合同是正規的合同版本,只是為迎合客戶的意愿填寫內容),當時公司讓我填寫全公司全部人員合同內容,我在填寫自己那份合同是據實填寫的是2000元/月,5天8小時。后來雙方也都有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這合同我到現在還持有一份,公司至今也未簽訂過新的合同,我想請問一下這份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具有法律效力,我上個月有一個周六未辦理請假手續未上班,公司以曠工扣除我三天薪資,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全額支付工資,并以”未按時全額支付工資”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若能獲得經濟補償,怎樣計算?另公司從01年才開始為我購買養老保險,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我在公司實際工作的年限買滿?
專家解答:
您好,如雙方在本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應有效力,很難證明是作假的需要。且加班費用在司法實踐中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折算的。如星期六沒有上班,單位不能扣工資,且扣三倍工資更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社保可以要求補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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