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2003年11月進的公司,公司直到2005年才幫我繳納社保,而且并不是按照規定的11%繳納,要求個人和公司按照實際繳納的數額一人承擔一半。2005年南京市的社保最低繳費標準是853,按照規定個人繳納11%,加大病險10元,一共繳納103.83,但我們必須繳納216,五年多來我們公司員工一直交的是216,現在我們按照1583基數交社保,按規定個人只要交184.13,但是我們仍要交216,5年多來我們比規定多交了5500多元!現在公司要搬到江浦,離家實在太遠,又沒有班車,公司也不提出解決方案,擺明了讓我們自動辭職,這種情況下我們能不能拿到遣散費,還有我們多交的社保錢能不能要回來?
專家解答:
1、因工作地點變動,作為用人單位應個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協商不成,則單位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多繳納的社保費應屬單位克扣工資,可到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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