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您好!我是一家私人機修廠的服務顧問,月均工資在1500左右。工作3年以來,廠里沒有跟我簽合同,也沒有買任何保險,還經常亂罰款。就在前不久廠里為了逼我主動辭職,無故將我調去做掃地的工作,我當時就提出了辭職,并以調我去做保潔工作為由寫了份辭職申請(本來當時寫了份由于廠里沒買保險所以提出辭職的,但是廠長不簽字,我也就領不到最后一個月的工資,所以才又寫了一份),廠里也簽了字。后來我向當地勞動部門提交了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請求裁決單位補償我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4500元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補繳這三年的所有社會保險。但勞動局說我這種情況是自愿辭職的,得不到經濟補償金。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我都看了一遍,但還是沒找出哪一條能說明我能得到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我想請問的是,如果走司法程序的話,我的勝算會有多少?如果單位說我是主動辭職,并且以我的辭職申請上沒有寫明單位不買保險等情況為由而拒絕付這部分經濟補償的話,我有什么具體的法律反駁他嗎?萬分感謝!!
專家解答:
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你是因為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而辭職的話,你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肯定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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