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在一家企業工作快三年了,因為公司實行的是以年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制。是每星期工作六天,休息一天。超出標準工時制的時間,公司答應會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調休或補償,我們員工是同意的。工作一年以后我們員工算了一下,已經超出標準工時制很多時間,而且公司也沒有給予調休。我們就向公司提出對具體超出的時間要求給予補償,但是公司以種種的理由遲遲不給予答復。公司還通過律師的幫助,針對這個問題公司對員工的工資結構作了調整,從工資中劃出了一部分說是做為周六上班加班補貼。采取控制周六上班,對于公司這種變相降工資行為,我接受不了就提出了辭職。辭職后我向公司要求把超出標準工時制的時間補償給我,公司領導說現在還不能答復我,結算也要和公司在職員工統一結算。具體要等到新的工資結構調整后的情況才能給予答復,如果實行的正常,就說以前公司工作時間安排的不合理,周六不應該來,按照現在實行的工資結構調整情況和以前對比,超出的時間已經付過工資。請問公司這種做法合法嗎?超出的工作時間是否可以要求補償,補償的方法有哪些?是按照加班進行補償嗎?我咨詢的問題請您們盡快給我答復。謝謝!還有一個問題是加班費的結算,是不是可以按基本工資,就是當地最低保障工資的1、5倍計算。如果這樣的話加班還沒有我正常上班的小時工資高,因為我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的。謝謝!
專家解答:
公司做法不合法,超出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應當按照你們的實發工資(也就是包括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來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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