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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不平等條約”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Lin是2003年從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學生。尋尋覓覓后,應聘到一家廣告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他發現勞動合同附帶有承諾書:本人被某公司招聘錄用為合同制員工后,如果公司因實際情況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棄權利,不作異議。承諾人:某某。Lin怕自己的權益受侵害,就問公司不簽行不行?答案是不行。畢業在即,Lin簽了承諾書。公司要求Lin每周工作6天48小時。雖然合同中約定是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但根據承諾書,特殊情況,公司有權要求增加工作時間。原本公司應該為Lin繳納的“三金”也一直未繳。為此,Lin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并補繳“三金”。公司辯稱,加班和“三金”未繳都是公司實際情況造成的,Lin在簽合同時也簽了附帶的承諾書,表示可以自動放棄權利。據此,公司認為自己的行為合法。但經審理,仲裁委員會還是支持Lin的請求,維護了他的合法權益。

案例分析

《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有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從Lin的情況看,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果Lin不簽承諾書,等于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Lin違心簽下了承諾書。Lin問單位不簽行不行,單位說不行,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Lin簽下的承諾書屬于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該承諾書不能隨便增加勞動者的權利,或者減少用人單位的義務;否則,權利義務不對等將使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所以說在違反了勞動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簽訂的這份承諾書是無效的,屬于無效合同條款,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有效性。由無效條款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法》第97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54條規定:“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