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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合同沒有提前通知能否賠償

 

問題:

我是08年7月進的公司簽合同至09年8月,然后續簽至1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至今沒人找我續簽合同,7月4號突然通知我不滿意我的工作表現,對我很失望,讓我10號結束工作結工資。這種行為可以要求賠償嗎?我覺得公司不打算跟我簽合同的話應該在5月31號就通知我吧。而且就算4號通知也應該下個月4號才能結束工作是不是?如果他們十號結束我的工作,結算工資我能不能要求賠償?謝謝!





專家解答

  你好,合同期滿終止無須提前通知。但單位在合同期滿后繼續留用你,雙方又形成新的事實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并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