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您好!我這里是食品廠,每天上班時間是按標準10小時計算的,是兩班倒的,夜班就上11個小時,白班上12個小時,從剛進廠開始一直天天如此(我己經在這個廠的時間8個多月),其中公司是將10小時之外上的班才給算加班費,有時候上夜班11個小時下班了還叫幾個人去加班但是開始也不說做什么,我就有一次夜班11小時下班那天突然叫我和幾個人跟他走,然后去了就直接讓我們做事也不說加班之類的話,當我追問的時候(上級)才說這是當然要加班的不用說了,然后我覺得心理很不舒服本來夜班都比較困,所以我就直接說我不想加班,他說那不行說我不服從管理,最后我絕決了加班直接就走了,第二天上班時說叫我去找經理今天不用你上班,后來解決的結果是我不服從管理要對我罰款,所以就想知道這樣合不合理罰款?請問上班時間合不合理(合法)?
還有就是上班時間天天如此,時間總是超出很多,這種情況能去勞動部門接決嗎,有沒有說服力,我是投訴還是起訴呢?謝謝!
專家解答:
勞動部門規定每天的工作時間標準是8個小時,超過40個小時的都算加班,而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能夠超過36個小時,企業這樣做并且罰款的肯定是不對的,現在最重要的就是你能不能找到證據證明你的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并且未按照要求支付加班費以及夜班的中夜班津貼,你的工作時間需要證據證明,而且罰款肯定是違反法律的(需要證據).但是要提醒你,企業現在都處在強勢一方,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話就可以搜集證據到所在區縣的勞動局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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