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在線咨詢

生育保險代理
代辦社會保險

合同到期后,未再次簽訂合同,繼續工作的相關問題

 

問題:

本人于06年3月15日進入A公司,簽訂兩年合同,正常繳納四金.08年3月再次簽訂2年合同,于今年3月到期.在今年3月15日前,我向單位主動提出續約.可單位至今尚未與本人續約,但本人已工作至今.我的問題是:

本人現在是否可以提出:公司支付我2010年4月16日至現在雙倍工資并立即簽訂勞動合同?

如公司不肯與我簽訂合同(或是公司主動提出"解約"),是否還要支付至少2.5個月的雙倍賠償?或是否還有其它補償或賠償?

謝謝.

 





專家解答

  從4月16日起,每月雙倍工資,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截止目前,至少是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則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