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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員工合同到期后的賠償金

 

問題:

我于7月6日問過以下問題:

我于2004年8月1日與上海對外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于當日被派遣到A公司,期間每2年更新一次合同,最新的合同將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A公司決定不再續(xù)簽,請問

1。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也計算在補償金內(nèi)?

2。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的工作年限怎么算?從2008年1月1日算起?還是從最新的合同簽署日2008年8月1日算起?,我能拿到幾個月的補償金?

您7月7日給我的回答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算,每滿1年算1個月,至7月31日,補償3個月工資。]

現(xiàn)我想再問一下,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齡是得不到任何補償?shù)膯幔课铱碵勞動合同法]上注明該法實施以前的情況參照舊的勞動法,舊的勞動法在派遣員工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xù)簽的情況是如何判定補償標準和范圍的。

謝謝。





專家解答

  
經(jīng)濟補償僅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才有,之前沒有按工作年限進行經(jīng)濟補償?shù)姆梢?guī)定,不續(xù)簽就是自然終止,沒有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