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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說:合同工作滿一個月再簽.合法嗎

 

問題:

這樣都可以?還說是符合勞動法的!!!只給我說了個試用期工資。報到還不簽訂合同。還讓我付100塊服裝押金!氣的我立馬走人!!!





專家解答

  
首先說,勸你你不應該生氣,什么問題都可以解決的。

其次,對于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合同。一個月簽,你不就是雙倍工資嗎?有法律保障呢,你說呢?

最后說說押金,國家是規定招聘人員不得收取押金,可法律說不了那么細,具體到向你說的是否可以呢?現實中很多都那么做,可以和單位溝通來做。

總之,人要融入到社會中去,要學的東西很多,祝你今后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