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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不能在勞動合同中規定有權調動職工崗位且職工應當服從?

 

問題:

人所在企業即將與公司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本次勞動合同公司外加了幾條,1、“甲方(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乙方(員工)工作崗位,乙方應無條件予以服從,但甲方不能降低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基本工資額XX元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獎金、津貼、員工福利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這兩個條款感覺好像設了一個陷阱,甲方不降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但是確可以降低獎金、津貼和福利。

1、這兩個條款有沒有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原文?

2、員工可不可以拒簽這份勞動合同?

3、如果第一條改為“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調動乙方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結果是不是一樣?能不能拒簽?





專家解答

  
您好,第一,調動工作崗位,是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無效,所以該約定是無效的。第二、第二個約定是有效的。第三,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要求單位修改。且不簽定勞動合同,對單位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