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在老街一個飯店上班快4個月了,在第四個月的期間我躲次提出辭職。領導總是左推右推不給我辭職報告《我們店必須在經理那拿辭職報告單》,至到12月20號我在次提出辭職,理由是要回四川老家而且我懷孕了。結果經理要檢查報告,我第二天就去醫院辦了。拿到店里她不在就說叫我過幾天在去辦離職,結果我過了幾天去她出爾反爾說要我現在辭職卻要4到5個月以后才拿工資。我不服去找了總經理,總經理避而不見。我如果想到勞動局去告他們的話,能要到我的工資嗎
專家解答: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可向當地12333勞動熱線投訴,是可以辭職并能要到你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