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所在的單位因為淡季的關系,一年必須休假45天,期間發放休假工資。因為休假工資也在是一點生活補貼,無法滿足目前支出,所以我想提出辭職。就在休假期間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現在公司認為我既然提出辭職,那從提出的那一天之后的休假工資就不用發放了,這樣合理嗎?
專家解答:
不是。既然公司安排你休假,你并未就此提出異議,視為你們雙方就勞動合同的履行達成一直意見。且該是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的,公司依法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按正常的程序,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所以公司發放的生活費,期限應到提出辭職 之日后那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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