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就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各自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會計所有義務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金。
至于繳費基數,小李和事務所的說法均不正確。根據滬勞保基發(2006)7號文規定:“對于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小李進事務所首月的全月工資收入是2500元,小李要求事務所按3000元作為繳費基數沒有依據。而事務所按當年度社會保險費下限為職工申報繳費基數的做法也是不正確的,單位應如實申報。只有當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收入60%的,才可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