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勞動合同期滿,不再與職工續簽合同為由,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權益是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是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也不得終止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至哺乳期滿。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而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女職工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應順延其勞動合同期至哺乳期滿。
由此可見,小陸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現在企業與小陸終止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違背的。所以,勞動仲裁依法作出裁決,撤消企業與小陸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