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駁回了原告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7年4月,陳女士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開發公司發放2008年合同續簽名單,里面有陳女士的名字。后來開發公司多次敦促陳女士簽訂2008年度勞動合同,陳女士均未理睬。無奈之下開發公司兩次向陳女士發出敦促函,陳女士收到后均未回復。后開發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對向陳女士現場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過程進行了公證。被解除勞動關系后,陳女士起訴至法院提出要求開發公司與她簽訂勞動合同,恢復工作,并要求開發公司雙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
專家解答:
法院審理后認為,開發公司已主動提出與陳女士續簽勞動合同,陳女士未作出回應,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不在于開發公司,故對于陳女士主張開發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陳女士主張撤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恢復原崗位工作的請求,不予支持。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1-21 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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