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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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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書面承諾放棄繳納社保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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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王某是外來務工人員,今年進入某酒店從事服務工作。
一開始,王某在勞動合同中與酒店約定,因自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部分承擔過多,書面承諾放棄酒店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費補貼200元。
但10月,王某聽說社會保險可以全國轉移,又要求酒店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酒店以有約在先為由予以拒絕。
11月,王某以酒店未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和支付經濟補償。
專家解答: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屬于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本案雙方約定的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應予支持,但王某同時應返還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費補貼。此外,酒店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因王某個人原因造成,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3-13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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