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14年6月,小張應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職工的工資中已經包含了社會保險費,如果職工堅持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話,從職工工資中每月扣除300元。小張覺得還是多拿工資好,至于辦不辦社會保險,也沒什么關系。于是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規定每月工資2500元,對社會保險事宜公司不予負責。2014年10月,勞動保障部門在進行檢查中發現該單位沒有依法為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遂對其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為劉某等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該公司則認為,公司不負責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
專家解答: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小張所在單位有義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本案中,雙方約定公司不負責為小張辦理社會保險,雖然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但是約定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自愿簽訂并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且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經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對其宣講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雙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內容并為小張辦理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5-1-7 09: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