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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現單位2004年入職,今年7月份到期,因原合同規定是合同期未滿如果辭職都要賠償給單位違約金的。據說新勞動法(2008年?)規定,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在續簽合同的話,新合同的保護是依照04年簽合同時候的舊勞動法,還是現在勞動法的新規定呢,謝謝。 專家解答:
續簽勞動合同,應當依照2008年生效的《勞動合同法》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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