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假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與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歸僑職工居住在國外的父母已經去世,可享受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待遇。一般私企和外企不適用。
婚假規定在《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及地方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適用于所有企業。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適用于所有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