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3月進入綿陽市煙草公司梓潼縣分公司,身份為聘用合同制工人,連續簽訂勞動合同于2010年底到期。但是現在市公司管理層有舉動表明以“為了規避風險(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為由”,對滿9年快滿10年的人員以公司違約為由,用支付2倍賠償為條件,要求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煙草公司此種做法是否存在違法?
我自己工作中從沒有違法違紀行為,也沒有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我應該有賠償嗎?該怎樣計算?具體有那些東西應該計算進賠償金里!
公司當然違法,你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注意到2010年底你仍然不滿十年,還是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接受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取得賠償金也就是兩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