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07.03.26入職,4個月的試用期后與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到2008年7月30日。其后與公司簽訂了2年合同到2010年7月30日。
2010.05.05被主管口頭通知工作到5月底,至今未收到被解雇的書面通知,工作期間無任何過錯,與新主管相處得不融洽。
工資3500,但是由2個部分組成,2700以支付工資的名義打入工資卡,800由公司經(jīng)理私戶轉(zhuǎn)賬,年底有獎金4000(獎金分兩次發(fā)放1月50%和7月50%,還有2000的獎金沒有支付給我)。
我想知道公司解雇我,這樣的情況是否是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按照新勞動法,補(bǔ)償金如何計算?獎金部分,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給我?
專家解答:
您好,如單位沒有法定理由解除,是違法解除,是支付經(jīng)濟(jì)補(bǔ)償金2倍的賠償,是3.5*2個月的工資賠償。是按照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是應(yīng)得工資,包括獎金等在內(nèi)。另注意需要有證據(jù)證明是單位提出解除的勞動合同。剩下的獎金應(yīng)在7月份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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