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來是在一家酒店工程部做文員的,簽訂了兩年的合同(2009.6_2011.6),今年4月酒店被一家四星級酒店管理公司收購了,新公司沒有重簽合同,由于我原先合同上簽訂的工資相較于同崗位的較高,而且新公司的人說新的組織架構上沒有再設立我這個崗位,于今年5月要把我調到客房部做清潔服務員。我覺得他是想要逼我自己離職,請問我該怎么辦?我可以拒絕調動然后索要違約金嗎?還是我只能服從或自動辭職?如果索要賠償,請問標準時什么?
專家解答:
你可以:
1、由于對方未簽書面合同,要求雙倍支付從未簽訂合同的第二個月起至今期間的工資。
2、亂調崗位,可以視為未按合同提供勞動條件,可以解除同并按照工作年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充一點:由于你原合同尚未到期,所以不需重新簽訂書面合同。前面未注意到合同期限,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