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您好!我是09年9月份與現在的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每個月發工資時社保和醫保的錢都扣,但根本沒有給交(我去海淀社保中心查過),10年3月份我發現該公司沒有給交后,該公司表示一定給補繳,若不能補繳,會以現金的形式來補償。(該公司運作不太正規,發工資走的是個人賬戶,也沒有工資條)09年9月到現在已經快8個月了,該公司一直以社保中心不允許補繳為由,給拖著不予補繳。我想問一下,社保和醫保斷交一年要補繳的話,北京市海淀區有何規定?是否均視作首次參保?如果該公司以現金補償欠繳社保和醫保的話,補償數額有何規定?如果要補繳,能否我新簽一家公司,由新公司代為補繳?謝謝
專家解答:
補繳社保需要按日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這部分滯納金是需要單位來承擔的,時間越長數額越大,這也是單位不愿補繳的原因;現金補償形式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所以法律根本不會規定如何補償的問題;新的單位代為補繳的話所有的錢肯定由你自己的承擔,包括單位承擔部分及滯納金和你個人應當承擔部分,只要你愿意且能說服新單位應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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