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想問一下公司在給員工發考核任務確認書的下方寫到“風險告知:6月底或12月底,對于不能完成累計銷售收入考核指標人員,為不合格人員,不合格人員如不自動辭職,則調整到儲運部分揀打包崗位”。另外又接著寫到“本人知悉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知曉公司‘風險告知’事項,一旦發生對本人的真實結果與影響,本人理解并接受上述任務及考核標準,并且遵守公司有關薪酬和崗位調整的考核激勵辦法”。要求本人簽字,同時還要求分管領導確認,我作為分管領導是否應該簽字確認;這個考核指標同時也針對我們,我如果簽了是否間接承認上述的規定,這樣對我在與公司簽署考核任務時有影響?另外公司制定考核任務是在3月份,但已按照這個指標對員工進行獎金分配,而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正式的文件出臺卻已經按此制度執行是否合理?請賜教!
專家解答:
你作為分管領導簽字是履行你的職務行為,如果要求你與其他員工分別進行簽字確認屬于員工同意該考核確認書的行為,是兩個概念.建議在簽訂此類協議時,特別注明你的身份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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