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于2004年四月開始在本市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上班,第一年說是實習,有400元工資,于2005年六月通過口頭合同開始正式工作,薪酬口頭定下來是基本工資600,飯補210,房補200,189元保險補助,單位讓我們自己上保險,五年來一直是這個工資標準,沒有變過,這樣算給我上保險嗎?我于今天口頭提出了辭職,應該書面解除合同嗎?我這樣一直沒有書面合同的合同算是工作五年還是六年?請問我這樣能否得到經濟補償?如果可以,我都需要做什么?
專家解答:
你好,
1、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書面提出。
2、可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3、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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