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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補償金她該不該得?

兩年前,女工程師小韓與某電子公司簽訂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

今年元旦,小韓生了一個女兒。三個月產假休滿后,她回到電子公司上班,但公司經理對她說,她原來的職位已經被另一位職員頂替了,目前公司還沒有為她找到適當的職位,所以決定,讓她在家暫時待崗幾個月,待崗期間的待遇同產假待遇一樣。

待崗期間,小韓到了一家中日合資的計算機公司應聘,被錄用以后,與該計算機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含三個月試用期)。簽完合同,計算機公司人事部施經理對小韓說:“從現在開始,你就是我們公司的人了,請把你的個人檔案存放地點告訴我,一周之內工會派人把你的檔案調入公司。”

“調檔案先不用著急,等過了試用期再說,行嗎?”小韓提議道。

“好吧,那就等試用期過后再說。”施經理表示同意。

三個月后的一天,施經理找到小韓:“現在試用期已過,你是我們公司的正式員工了,公司必須把你的檔案調進來。你的檔案在……”

“我的檔案在電子公司,但是,因為我現在和電子公司的勞動合同還沒有解除,所以,電子公司可能不會放走我的檔案。……”接著,小韓如實地說出了自己在電子公司暫時待崗的實情。

“喔……”聽完小韓的敘述,施經理思索了一下說:“要是這樣的話,我們公司就不能用你了,并且還得馬上跟你解除勞動合同。”

“你們要解除跟我訂的勞動合同,我可以同意”小韓的回答也果斷,“不過,你們得按勞動法的規定向我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是因為你的檔案調不過來,并且你跟別的公司還有勞動關系,我們公司才跟你解除合同的,所以,不能給你經濟補償金。”

“是你們先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們違約,就得按勞動法的規定給我補償金!”

計算機公司是否應向小韓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小韓的本意是要根據上述規定來享受計算機公司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我國法律規定,當勞動者與某個企業的勞動合同關系尚未解除時,不得擅自與另一企業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小韓本是電子公司的員工,在待崗期間,電子公司給予了她同產假一樣的待遇。但她此時卻私自又與計算機公司訂立了勞動合同。她這種同時與兩個企業發生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她與電子公司的勞動合同訂立在先,因此是合法的;而她與計算機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由于當時與電子公司的勞動合同尚未解除,所以是非法的,是應該取締的。目前,這種非法的勞動合同關系在我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小韓不能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