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2007年3月入該公司做會計,到2007年11月簽定第一次勞動合同(半年):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18日;第二次簽定勞動合同(兩年):2008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8日,到現在公司要我要續簽合同,合同期為:2010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我想問問這樣是否合理?按我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簽定無固定期合同?如果簽定無固定期合同后,如果我提出辭職是否可以拿到經濟補償?
專家解答:
公司做法是沒有問題的,2008年1月1日之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才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的條件不符合;無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主動辭職都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因單位違法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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