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疑問如下:我在外企工作合同到年底到期,但8月份就滿10年,對于下述情況,公司該怎么補償或賠償?謝謝!
1.若8月份之前或后(年底前)解雇,如何補償?
2.若年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合同期滿不續簽,該如何補償?是不是補償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算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工作年限+1補償?
3.如果8月份滿10年,原合同是否自動生效位無固定期限合同還是可以要求重新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4.如果點3不滿足,那么合同期滿后,什么時候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較合適?
總之,像我這種情況,如果年底公司不續簽合同,怎樣才能得到應該的補償,奉獻10年不能回報,心酸!!!
專家解答:
1、按照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從08年后的年限,支付賠償金(即雙倍計算補償金)。
2、從08年1月開始計算補償金。你應獲得3個月工資的補償。
3、原合同已經終止了,不存在“升級”的問題。應簽訂新合同。
4、只要續簽,就必須簽無固定的。
5、我理解你的苦衷,不過現在已經進步后的法律了,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合同不續簽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如公司不續簽,你可以直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不支付,可以投訴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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