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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合同及住房公積金問題

 

問題:

我的基本工資是600,加上獎金是2000元,住房公積金單位是按照600繳的,這樣對嗎?是不是應該按照北京市的最低工資繳啊?

另外,我們現(xiàn)在要簽訂一種績效考核合同,是把原來的工資加獎金減半發(fā)放每月工資,如果月底任務完成,再加上一些提成,否則就這些了。如果到9月底任務沒有完成,要求員工自動辭職。如果完成部分考核,那么到12月底看任務是否完成,沒有完成,還是自動辭職。這個合同合法嗎?這個合同簽訂之后,我們之前的勞動合同不是自動作廢了嗎?





專家解答

  你們的基本工資約定為600元,不符合最低工資標準800元,另外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0元,建議該績效考核合同不應該簽訂,你們應該依據(jù)已經(jīng)生效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你們的勞動合同才是合法的。協(xié)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維權。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問題應該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投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