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由于剖腹產生,擁有120天帶薪產假期,由于工作繁忙,我只是休左80天產假就回公司上班,當時公司同意將未休完產假安排在年中繼續補休,由于工作繁忙,年中也不能補休,當時公司同意在工作無甘忙時再安排我補休,由于工作壓力,本人提出補休產假期,同時也提出離職申請,當時公司同意我離職請求,并要求馬上離開公司,我就話先休完產假后離開,公司領導就不用了,我會照計產假工資給我.但后來,公司又反悔,話我離職就不能再享受未休完產假,包括不再照發工資給我,我想咨詢公司這種行為合法嗎?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專家解答:
你好,
1、如果已經離職解除了勞動合同,要求享受未休完的產假,難以實現。
2、如果對方不承認的,口頭協議需要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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