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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000年7月到一家私營企業上班,到09年9月前,一直未簽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09年9月公司部分員工以公司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公司為了減少損失,于2009年11月與在位員工補簽合同,合同簽署起始日期為2001年1月1日,請問,能否要求單位為員工補繳2000年7月份以后到2001年之間的社保?如果申請仲裁,能得到支持嗎? 專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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