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原單位找麻煩,不給最后一個月薪水!!
我與原單位勞動合同與2010年5月29日到期,我于6月2日離開公司,6月18日公司發文給我,說我在4、5兩月因工作原因,給公司帶來
了經濟損失,保留追究我因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并列舉了我違反的勞動合同
1、第二條工作內容中的第5項規定:乙方應根據本崗位職責、工作目標、工作內容,按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第3條規定:未經甲方批準未能按時到崗或中途退出項目,經甲方勸說仍不履行其職責的,視為乙方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第十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第6條第2-3項規定:乙方參與的工程項目尚未完成或其他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接受審查的,員工不得解除與甲方所簽勞動合同。
我想問下,原單位給出的第三條,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還有,原單位有權追究我的法律責任嗎?我是合同期滿不續簽離開公司,我
與5月24日通知原單位不續簽,6月2日離開,這個不違反勞動法吧,原單位有權扣除我的5月份工資嗎?望熟知勞動法的法律人士能給予解答,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