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公布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7號國務院令,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運營,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條例》按照審慎穩健、公開透明的原則,規定了基金管理運營的多項風險防控措施: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基金,合理配置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要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制定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集體討論決定;定期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將基金委托投資的,要從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托管機構中選任基金的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并對其進行考評。此外,《條例》還對投資管理人審慎投資、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職責及禁止性行為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審計署每年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