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退保?辦理退保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導讀:有些不熟悉社保的人經常會問到,現在辦理了社保,以后沒有買了,交社保的費用可以退嗎?其實,社保不是想退就退的,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出臺,規定退休人員可在參保滿10年地區領養老金,各地都不滿10年在戶籍地領;單位繳費可跨省轉移12%;禁止退保。我國規定養老保險今后不得辦理退保。
退保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僅以下情形可以退保:
(1)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而未繳滿15年
(2)重復參保且結束勞動關系的可退保
(3)參保人員出國定居
(4)參保人員死亡。
只繳納了14年養老保險能否領取養老金?
不能。
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需至少累計繳納15年才能具備領取養老金資格。若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個人賬戶中的錢將清算,一次性發還給個人。
這筆錢只是個人繳納的金額,加上和單位繳納的一小部分。
或者選擇將不足的年限所應繳納的費用一次性補繳才能領取養老金。
問:非深戶養老保險參保差幾個月才滿15周年就到了退休年齡怎么辦?如有工作還可繼續交滿嗎?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非本市戶籍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生活費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重復參保領多份錢?在不同地方有養老保險咋辦
“在不同地方都有養老保險是否屬重復參保?”、“重復參保后又該如何處理?”……養老保險轉移政策出臺后,引起眾多市民的關注。
同時在不同地點參保屬重復參保重復參保且結束勞動關系的可退保
是否屬重復參保關鍵取決于參保人是否在同一時段與不同社保機構建立保險關系。如果他是不同時期的參保的,比如今年在湖北參保,明年在湖南參保,后年又到廣東參保,于不同時段在不同地方建立參保關系,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是可以累計的;但如果參保人同一時間在不同地方都參保了,比如分別在廣東和湖南兩地同時都繳納保險,這種情況就只能選擇一地清退參保關系。
如果重復參保了,參保人該怎么辦?能否選擇其中之一退保?對此,據介紹,已經在老家參加養老保險的員工,出具當地社保機構繳費參保的證明,在深圳可以不參加養老保險;如果同時在兩個社保部門繳交養老保險費用的,就屬于重復參保險
對于在外地與深圳重復參保,且已經終結了在深圳勞動關系準備回外地的,可以退保。深圳的條例規定,如果沒有選擇深圳作為養老地,深圳的保險關系可以終結,然后這部分的繳費可以退,但是要出具當地社保機構在外地已經參保的證明才可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