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在錄用條件里面都有其中一條:新人必須要提供上家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員工離職需要開具離職證明,在勞動法律中稱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企業看到這份證明才知道求職者與上家公司是否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可是有些公司因為各種理由,不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也不批準員工離職,實際上這樣做的后果是很嚴重的!
經典案例
林某在上海某金融投資公司擔任風控崗位,雙方簽有3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林某基本工資為20000元。
2020年2月15日,林某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也當場予以批準,但之后公司以林某未妥善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拒絕為林某辦理離職手續。
雙方因此引發糾紛,遂林某向某區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公司辦理退工手續,同時林某向某區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因遲延辦理退工導致的經濟損失,按每月20000元標準主張。
庭審中,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證據證明林某掌握了其關聯公司的重要信息數據但未予移交。林某則認為材料并非公司擁有,故移交主體應為其關聯公司。
爭議焦點
員工拒絕配合工作交接,企業能否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裁決結果
因雙方勞動關系已實際解除,公司以林某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不予出具離職證明的行為,已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故公司遲延履行法定義務給林某造成損失的應向其支付相關賠償。
現因林某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故仲裁委按上海市失業金標準核算了其遲延退工損失。但林某要求按原司的工資標準主張賠償損失,因無法律依據,未予支持。
案件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睆谋痉l看出,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司法實踐中的賠償方式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案例主要為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1)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人社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因擔心招用了與前單位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所帶來的連帶責任,基本上都會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離職證明。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
離職證明應該寫什么?
1、離職證明可以寫離職原因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這4項內容是必須寫明的。那可以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內容嗎?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2、離職到底該怎么寫?
01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并加蓋公司公章。
02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于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后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03離職原因不能隨意寫
事實上,立法規定不需要寫離職原因,因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證明勞動關系終結,而非證明勞動關系因何種原因而終結。
所以,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填寫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如果發生勞動訴訟,也是有可能會被作為證據的。
04記得做好公司機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員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義務“的內容,用來提醒員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離職,員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機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機密去獲利。
最后,一式兩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讓員工本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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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3-13 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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