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R日常工作中,每當有員工離職時,需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員工離職后,持該證明去下家單位入職,下家單位能夠準確清晰地了解到該員工在上家單位的相關信息,作為是否錄用的依據之一。
如果是非本人意愿離職的,持此證明去人社部門進行失業(yè)登記,可按規(guī)定領取失業(yè)保險金。
從法律層面上講,給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那離職證明究竟應該怎么寫呢?離職證明中注明“與公司存有勞動爭議”,違法嗎?如果用人單位開具了不合規(guī)的離職證明應該怎么辦?
離職證明應該怎么寫?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合同法中所稱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就是大家俗稱的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不僅證明了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終結,還關系到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休假、醫(yī)療期的確定、失業(yè)登記的辦理等問題,對于員工來說,十分重要。
那離職證明究竟應該怎么寫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離職證明中應該標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這幾者缺一不可。其次,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提醒: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財物章、人力資源章、合同專用章等多種公章,這些公章雖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樣,向離職證明這種以公司名義發(fā)出的證明,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要更大,離職證明也更規(guī)范。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公司為了規(guī)避用工風險,給員工開具不合規(guī)的離職證明,甚至部分公司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的法律法規(guī),我們可以知道因用人單位不給員工開具正規(guī)合法的勞動證明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協(xié)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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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6-16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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