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關于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靈活就業繳存職工:
為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工作,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助力穩崗安居、惠企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等相關規定,現將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年度
2023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年度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全市各繳存單位、靈活就業繳存職工按以下規則申報調整2023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一)月繳存工資基數。2023年度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22年1-12月份工資總額除以12計算(工作不滿12個月份的,按實發月份工資總額除以實發月數計算),工資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確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工作另行發文通知。
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溫州市2022年度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勞務派遣)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9903元,以下簡稱“月平均工資”),計算后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高于月平均工資3倍(即29709元)的,按29709元核定;低于2021年市政府發布的單位所在縣(市、區)的最低月工資標準(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南產業集聚區2280元/月;樂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184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資標準核定。
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業戶及雇工、自由職業者、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以個人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按不低于5942元(月平均工資9903元的60%)、最高不超過29709元(月平均工資9903元的3倍)的范圍自主申報月繳存工資基數。其中,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其申報的月繳存工資基數還應不低于其申請貸款時的月繳存工資基數。
(二)繳存比例。2023年度,全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繳存比例按12%執行,社會團體繳存比例原則上按12%執行,企業、民辦非企業以及其他繳存單位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申報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在10%至24%之間自主申報繳存比例,參照單位職工繳存的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單位和職工在5%至12%之間自主申報同一繳存比例,由個體工商戶全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其申報的繳存比例還應不低于其申請貸款時的繳存比例。
(三)月繳存額計算。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單位月繳存額與個人月繳存額的合計數確定。具體計算方法為:
單位月繳存額=月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計算);
個人月繳存額=月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計算);
職工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個人月繳存額。
靈活就業繳存職工月繳存額具體計算方法為:
靈活就業繳存職工月繳存額=(月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計算)×2,參照單位職工繳存的個體工商戶及雇工的月繳存額具體計算辦法參照上述單位職工的具體計算方法。
三、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原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期滿的,應當恢復規定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仍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至規定下限以下或緩繳的,應按規定重新申請辦理手續。
四、個人免繳
對部分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分中心、管理部核準,可以免繳職工本人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單位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五、申報要求
(一)各繳存單位,應當于7月15日前,通過網上平臺或窗口柜面申報年度繳存基數調整;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可根據需要申請基數調整。
1.已申領法人數字證書的單位,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的“法人數字證書登錄”渠道,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服務事項的“在線辦理”申報。尚未申領法人數字證書的單位,可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網上服務大廳先行申領法人數字證書。
2.申領法人數字證書確有困難的網廳單位用戶,可通過登錄“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申報。
3.暫不具備網上申報條件的單位,可攜帶相關材料到各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市民中心)公積金窗口辦理申報手續。
4.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可通過窗口柜面申報月繳存額調整。調整期間,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可按規定申請漏繳、欠繳的補繳。
(二)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調整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分中心、管理部將根據職工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的不同情況,在維持繳存比例不變的基礎上,按以下規則分別予以調整:
1.單位職工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低于今年最低工資標準的,直接按今年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調整。
2.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符合本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上下限的繳存職工,直接按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繼續執行。
3.靈活就業繳存職工,未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低于5942元的,按5942元予以調整;高于5942元的,按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繼續執行;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其申請貸款時月繳存工資基數低于5942元的,按5942元予以調整;其申請貸款時月繳存工資基數高于5942元的,按申請貸款時月繳存工資基數繼續執行。
六、其他事項
涉及月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和申請表單,可通過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中心”專欄查閱下載。
各繳存單位應抓緊時間辦理相關手續,做好年度月繳存額調整工作。
繳存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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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9-4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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