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最新發布了《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駿伯人力集團專家對本指導意見中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熱點疑點問題進行了解讀。具體如下:
1.條款原文:
“一、出租汽車(巡游車和網約車)駕駛員與經營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按勞動合同履行的,認定為勞動關系;雙方訂立承包、租賃、聯營等合同,并建立營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分配機制的,按雙方約定執行。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以實際履行情況認定。”
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
明確了網約車司機與經營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既看雙方約定,又看實際履行情況。之前對于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之間的關系一直沒有定論,經營者認為與網約車司機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往往一旦進入仲裁訴訟程序,容易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2.條款原文:
“二、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的用工關系性質,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雙方屬于自負盈虧的承包關系或已訂立經營合同、投資合同等,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機制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以實際履行情況認定。”
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
明確了互聯網平臺類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如共享單車的從業人員與共享平臺經營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如果是自負盈虧的承包關系,則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也要看實際履行情況。
3.條款原文:
“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依法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簽訂的,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4.條款原文:
“十三、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責任。國家全面實施二孩政策后,用人單位再以員工超生、非法生育等原因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
5.條款原文:
“十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所受傷害如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者要求用工單位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的,應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承擔部分工傷責任。之前對于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傷亡,是否屬于工傷存在爭議。
6.條款原文:
“十七、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
明確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情形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前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可以連續多次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條款原文:
“十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未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協議無效。因勞務派遣協議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用工單位能證明其已盡審查義務的除外。”
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
用工單位在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時,首先要查看勞務派遣公司是否具有勞務派遣的經營資質,是否有人社部門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公司要提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備案證明),從而防范由此帶來的風險。若勞務派遣單位無勞務派遣經營資質,則勞務派遣無效,將被認定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甚至還被追加罰金,從而導致巨大風險。
8.條款原文:
“二十八、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時不再主動審查仲裁時效。案件受理后,當事人未就仲裁時效進行抗辯的,仲裁機構不主動審查,但案件涉及虛假仲裁,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在訴訟階段又主張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權已過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
對于超過仲裁時效的案件,仲裁機構一般在立案受理時會審查其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對于超過仲裁時效的仲裁請求,一般不予審理。本條意見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不再主動審查仲裁時效,超出仲裁時效當事人要抗辯,若不抗辯則正常審理。
以下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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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8-08-13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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