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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降級“乙類乙管”后,企業要如何發工資?

  新冠降級“乙類乙管”后,企業要如何發工資?

  2022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2022年第7號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且經國務院批準,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采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新情況的出現也給企業帶來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新冠不再屬于甲類管理,改為“乙類乙管”,對企業用工管理有什么影響?企業如何給新冠在家的員工發工資?

新冠降級乙類乙管,企業如何發工資?

  01.感染新冠,無需再發正常工資

  原來的“感染新冠居家期間享受正常工資”,從法律上,系源于《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因此,當2020年1月20日經報國務院批準后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新冠感染者、密接者、疑似患者以及被政府采取隔離措施的人員,即可享受正常工資。

  那么,現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已經發文明確,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采取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意味著新冠從“乙類甲管”回歸“乙類乙管”,不再符合以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企業要正常支付工資的情形。

  新冠只是屬于傳染病的一種,本質為疾病,若員工有疾病證明(如醫囑證明),符合企業病假申請條件的,從法律邏輯上來說,企業可按照病假處理。

  02.密接者、疑似患者,還有隔離工資嗎?

  自2023年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不再劃定高低風險區。這意味著,不再有密切接觸者、疑似患者之概念,也就沒有相關隔離措施及隔離期間工資之說。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員工可以正常上班。

  03.感染新冠,一定就有病假工資嗎?

  員工擁有健康權,患病時有權申請病假,停工休息,享有法定醫療期。員工感染新冠,也許無癥狀或者癥狀較輕,并非必然需要停工休息。

  結合司法實踐,只要員工病情屬實且有專業醫療機構開具的病休證明及完備的就診記錄,企業應該審核批準病假。

  如發生員工不到崗或者違規辦理病假申請情形時,企業應及時書面通知員工按照規定提供病休證明并告知不提供的法律后果,注意保留通知證據,充分履行告知督促義務,仍不到崗的,企業有權依法根據員工手冊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違規處理決定。

  由此,企業可與法律顧問一起重新審查自身的規章制度,規范休假制度,明確病假申請條件、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請假流程,規范曠工等嚴重違規情形,完善規章制度制定流程。

  04.感染新冠,可以安排居家辦公嗎?工資如何發?

  如前所述,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不再納入甲類管理,符合病假規定的可以申請病假,企業發放病假工資;

  如果需居家辦公,雙方可以協商并根據工作內容和強度協商居家辦公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免爭議,協商確定的該期間工資標準,可以通過簽字確認或其他有效確認方式由員工確定。

  05.企業可以強行要求感染新冠員工休假嗎?

  如前所述,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不再納入甲類管理,意味著感染新冠只是普通疾病,員工有權選擇申請病假或者繼續上班,企業無權強制要求感染新冠員工休假。

  當然,部分對傳染病有要求的企業和單位,比如飲食行業,可按照特殊規定執行。

  06.企業可以要求感染新冠員工現在返崗嗎?

  如前所述,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不再納入甲類管理,這意味著,從政策規定角度出發,2023年1月8日前新冠仍屬于甲類管理,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執行相關隔離措施及隔離期間工資。

  其中包括《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規定的“居家隔離期間加強健康監測,隔離第6、7天連續2次核酸檢測Ct值≥35解除隔離,病情加重的及時轉定點醫院治療。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采取5天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第5天核酸檢測陰性后解除隔離。”

  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等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至于2023年1月8日后,感染新冠為普通疾病,企業須按照公司規定審批員工病假申請;有感于該疾病的傳染力、發病情況以及未來可能持續一段較長時間,建議企業可以通過優化員工薪資結構和晉升管理方面,提升員工參與工作的積極性和企業歸屬感。

  07.感染新冠,企業還需要順延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原人社部發〔2020〕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故,原新冠“乙類甲管”時,若員工勞動合同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屆滿的,應順延至前述情形結束。

  新冠從“乙類甲管”回歸“乙類乙管”,企業是否還需要順延勞動合同。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將回歸《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即:員工是否屬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若屬于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08.企業還可以制定企業疫情防控政策?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2022年12月26日發布的《關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的總體方案》表示,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大型企業等人員聚集的重點機構,應做好人員健康監測,發生疫情后及時采取減少人際接觸措施,延緩疫情發展速度。

  雖然新冠從“乙類甲管”回歸“乙類乙管”,但其本質仍屬于傳染病的一種,為防止疫情過快蔓延,從管理角度出發,企業可基于自身利益以及疫情防控,制定相應的疫情防控政策,例如體溫檢測、健康申報等,做好人員健康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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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2-12-2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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