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戶籍人員需要符合什么條件才可以在廣州退休領取養老金呢?相信很多小伙伴也有同樣的疑惑,一起來了解下!
PART 01.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定條件
參保人同時符合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條件時,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年齡條件:
1.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在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崗位工作累計滿10年,在井下和高溫崗位工作累計滿9年,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崗位工作累計滿8年(具體工種目錄按國家規定執行),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所在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有關女干部、女工人的認定,按照《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14號)、《關于貫徹粵勞薪〔1999〕11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粵勞社〔2000〕200號)執行,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按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按55周歲,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準,凡在現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女干部失業、下崗后,已不在干部崗位,與失業、下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現崗位”按照工人認定。
3.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按照《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女性人員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問題的復函》(粵人社函〔2010〕1010號)執行。其中未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需年滿55周歲,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且年滿50周歲時不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現崗位按照工人認定,按年滿50周歲執行。
4.按照《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民團體或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處級以上職務層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周歲退休。如本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自愿退休。
5.符合《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人事部關于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規定高級專家延遲離休退休的,按照上述文件執行。
6.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部門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按批準的本人退休時間確定退休年齡。
7.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相關文件辦理。
判斷參保人是否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年齡條件時不區分城鄉戶籍。
(二)繳費年限條件: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
2.按照《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
PART 02.確定養老金領取地
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六條規定,外省戶籍參保人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參保地=戶籍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參保地≠戶籍地→最后參保地繳滿10年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最后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參保地≠戶籍地→最后參保地不滿10年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參保地≠戶籍地→每個參保地均不滿10年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注意:
1、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2、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第二條處理。
對于臨時賬戶:
1、以上確定方法不包括臨時賬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地不作為待遇領取地。對只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歸集歸并。
2、在廣東省屬于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情況: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后才首次在廣東省參保、且首次參保時間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含當日)的,在廣東省屬于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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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6-25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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