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通知發(fā)出后,勞動者還要繼續(xù)向公司提供勞動,也就是說勞動關(guān)系還在存續(xù)期間。在此期間,如果員工反悔了,不想辭職了,可不可以呢?
請看案例。
王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職天津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崗位是銷售。同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3個月。
2019年8月23日王某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載明: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銷售一職,落款日期為8月23日,同日王某填寫了離職交接表。2019年8月28日,王某借故撕毀了辭職申請書。
2019年9月,公司辦理了退工手續(xù)。
王某認為自己已經(jīng)撕毀了辭職書,并未辭職,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019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決,認為王某撕毀離職申請的行為已表現(xiàn)出不再辭職的意愿,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為違法解除,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826元,并且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公司不得起訴。
辭職屬于形成權(quán),送達公司即有法律效力
公司申請撤裁:辭職是形成權(quán),自送達用人單位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撤回。
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理由是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quán)是一種形成權(quán),無需用人單位作出承諾,該形成權(quán)自送達用人單位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涉案裁決將王某在解除權(quán)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撕毀離職申請書等文件的行為認定為撤回,系適用法律錯誤。王某稱,同意仲裁裁決,不同意公司的申請事項,請求駁回公司的申請。
中院經(jīng)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自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826元。中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勞動者的辭職權(quán)屬于形成權(quán),除非勞動者辭職時明確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關(guān)系或者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其最后工作日,否則其辭職的意思表示達到用人單位即可發(fā)生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效力。
本案中,涉案裁決查明“8月26日,王某遞交辭職申請,原因為‘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銷售一職’落款日期為8月23日,同時填寫了離職交接表,王某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離職證明書交予公司”,故王某辭職的意思表示達到用人單位即發(fā)生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法律效力。
涉案裁決以王某撕毀離職申請的行為已表現(xiàn)出不再辭職的意愿為由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為非法解除,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中院裁定如下:撤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書。
員工起訴:我已將辭職信撕毀了,2019年9月底公司違法退工,屬于違法辭退。
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辭退經(jīng)濟賠償金12826元。
理由:我于2018年9月1日入職任銷售。2019年8月23日公司強迫我提交辭職信,后因公司承諾的條件沒有到位,我將辭職信撕毀。2019年9月底公司違法退工,屬于違法辭退,故成訴。
公司辯稱,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公司作出辭職意思表示并于當日通知公司,8月28日王某撕毀離職申請書,該行為無法推翻勞動關(guān)系解除的事實,且公司不存在強迫王某寫離職申請的情形,不屬于違法解除。公司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屬于自動離職,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23日王某向公司出具辭職申請,載明: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銷售一職,落款日期為8月23日,同日王某填寫了離職交接表。
庭審中,王某主張其并非主動辭職,而是公司強迫辭職,對此公司不予認可,王某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王某向公司遞交的辭職申請載明“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銷售一職”落款日期為8月23日,同日王某填寫了離職交接表。王某雖主張系公司強迫其辭職,對于該主張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向公司提交辭職信,其辭職的意思表示達到用人單位即發(fā)生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法律效力,王某屬于自動離職,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對于王某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如下: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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