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入職三天后就告告訴公司自己懷孕了,產假休完后就辭職,類似的事情時有發生,隱孕入職的這個現象,到底該怎么破呢?
01.女員工不違法,但不厚道
按照有關規定,雖然女職工隱瞞懷孕的情況,但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解雇她。而她產假結束后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樣也不能拒絕。
企業這下真的是吃了啞巴虧,白養了人家一個大長假,沒有做出任何貢獻。
但國家法律對女職工有特別保護,所以企業也并不能說什么,只不過這樣的做法確實有點不厚道。除了對一家公司不太負責,對其他真心求職、愛崗敬業的女職工不太公平。
02.道德的缺失
員工剛入職就懷孕,實際上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其實蠻大的。
在沒有怎么創造勞動價值的情況下,企業要給員工產假、病假,調整其作息安排。女員工甚至可以很放縱自己的行為,不好好工作,企業也沒有辦法。
但從員工的角度上說,懷孕本來就是自己的權利,而且員工懷孕期間的在職狀態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障,這是法律規定的,女員工也是一切按照規矩辦事。
雙方都有苦衷,但說謊,終究要承擔責任。
誠信作為人的一項品質,不僅受到社會道德的追捧,也是職場用人的重要標尺。很多用人單位都希望使用誠信的員工,因為這是底線。
但現在誠信似乎成為了稀缺品。
以招聘入職為例,近年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事件愈演愈烈,入職到公司后,出現問題,HR也只能背鍋。作為懷孕人士卻在面試的時候表示沒有懷孕,本質上單位對員工信息的知情權也受到了傷害。
可能你會說,這不是靠入職體檢就可以查出來嗎?但你不知道的是,有時候入職體檢報告,也有可能是造假的。
而現在的法律,正在保護說謊者,說謊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03.保護女性,有力度,更要有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一切雇傭人員的單位。懷孕的女職工不僅在勞動合同的聘用期內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也有繼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另外,就在今年的9月27日,國家還出臺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其中對于女性的錄用、懷孕、生育、哺乳等一系列環節,都變得更加嚴格。希望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要成為極少數女職工說謊和墮落的護身符。
當然企業也要有一種覺悟:企業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都是有問題的,女性普遍都有非常強的同理心、堅韌性與人際交往能力。那些不重視女性價值的企業,肯定會錯過很多優秀的女員工。
04.政策與制度銜接才是最靠譜的
從生活的角度上來說,有些人可能是無意地就懷孕了,自己也不知道,工作了3天之后才發現,這樣的概率不是沒有。當然也有一種,就是已經知道懷孕了,故意找個公司,可以拿工資拿福利,也不用上班。
不同人的主觀心態是不一樣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并沒有辦法分清楚人的主觀性。法律認為懷孕生孩子是一個自然權利,無論是入職很長時間后懷孕,還是剛入職就懷孕,法律都認為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就算有女性員工故意要這樣操作,從法律角度去約束很難,最多只能從道德角度譴責而已。
所以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盡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與強化解除行為的合法性。將錄用條件與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加以銜接,在面對勞動者隱瞞個人信息時,這樣單位再作出的解除決定才會有內部依據,這樣做就可以降低被判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
說到底,互相提防只能造成雙輸局面。一方面,用人單位片面回避企業責任,造成了員工耍心機、蹭福利的補償心理;另一方面,女員工通過違背道德的方式去欺騙企業,只能使用人單位更加警惕,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我們唯一的出路,企業依法辦事,員工誠信為本。沒有先后,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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