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梅于2014年10月1日進入上海錦某餐飲公司從事服務員工作,雙方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最后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
勞動合同約定:孫小梅的工作崗位為服務員;每月工資為2,480元;乙方(孫小梅)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規定,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視情節輕重,給予乙方警告記過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等。
公司制定并執行的《食堂規章制度》的第7條規定:禁止在操作間洗滌衣物、亂扔雜物、浪費水電資源。
孫小梅于2018年7月15日參加了公司召開的《食堂規章制度即食品安全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強調食堂規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強調食堂的規章制度的第4條為:禁止在操作間洗滌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
2020年5月3日13時30分許,孫小梅在公司食堂操作間的洗碗池內洗滌個人的工作服。
2020年5月7日,公司以孫小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洗碗間洗碗池洗衣服)為由解除與孫小梅的勞動合同。
2020年6月4日,孫小梅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8,000元。
2020年8月13日該委作出裁決,對孫小梅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
孫小梅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孫小梅的行為,不僅違反公司規定,還違反了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規定,并有違職業道德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孫小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孫小梅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違反規章制度的,將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孫小梅于2018年7月15日參加了《食堂規章制度及食品安全會議》,該次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強調食堂規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禁止在操作間洗滌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是強調食堂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內容之一,孫小梅對于該規定是明知的。況且孫小梅同樣知道《食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2020年5月3日中午時分,孫小梅在食堂操作間的洗碗池內洗滌工作服的行為,不僅違反了上述規定,還違反了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規定,并有違職業道德。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約定,也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該解除行為合法。
孫小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孫小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孫小梅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找借口強行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她在洗碗池洗工作服雖然有錯,但是尚不至于被開除,況且其他員工下班后也在洗碗池內洗工作服但未被開除。
二審判決:公司解除合法,至于公司是否解除其他違紀人員與本案無關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合法有據。
經查,孫小梅曾在食堂操作間的洗碗池內洗滌工作服。孫小梅認為上述行為尚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然公司《食堂規章制度》明確禁止上述行為,因該規章制度已向孫小梅公示,可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況且,公司作為經營餐飲業的單位,經營活動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消費者身體健康。參照原衛生部發布施行的《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第七條:“……(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衛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由此,孫小梅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且違反國家部委的規范性文件,對外危及食品安全衛生、對內損害公司經營利益。
綜上,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合法有據,應予支持。至于公司是否解除其他違紀人員的勞動合同,與該公司本案解除行為合法與否并無直接關聯,本院不予審查與認定。
綜上所述,孫小梅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難以支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1)滬01民終6903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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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9-26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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